公告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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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周萍、周颖、周全、周岳:
你们的父亲周大鹏于2017年10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现名称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5414号】,遗嘱内容为:在他去世后,将他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水泥厂街253号天鸿·星悦国际商住小区4幢8层1单元801号的房产(即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赠与王方(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3253027)一人所有。周大鹏死亡后王方持上述公证遗嘱前来我处申请,要求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内容接受上述房产。本处现通知你们并向你们核实下列情况:一、你们是否持有被继承人周大鹏于2017年10月10日之后所立的其他遗嘱或者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二、周大鹏的法定继承人当中有无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需要依靠其扶养或赡养的人员;三、你们对于上述公证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王方依照上述公证遗嘱内容接受上述房产有无异议。如你们持有被继承人周大鹏所立的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你们对上述公证遗嘱内容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前来我处提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逾期本处将依据王方的申请依法出具公证书。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新红
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刘锐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007074023
保证人:苏生垒,男,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810090731
借款人刘锐荣、保证人苏生垒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于2021年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8071830210000048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刘锐荣向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479号】。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刘锐荣应按期偿还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的借款本息,否则由保证人苏生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3年2月1日,债务人刘锐荣已累计逾期14次、连续14期未向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如期偿还贷款,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借款人刘锐荣、保证人苏生垒邮寄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刘锐荣、保证人苏生垒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欠缴利息等费用,截至核实债务之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债务人偿还截至2023年2月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零捌佰叁拾捌元玖角贰分(小写130838.92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壹拾贰元陆角壹分(14312.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伍角叁分(小写145151.53元),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谭莉群、王艳红
联系电话:18097600207、
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3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谢金佩(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05070643)、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2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0609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证经字第35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谢金佩、保证人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10000元(叁佰贰拾壹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48年2月2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3月1日,贷款已逾期42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18441.2元(叁佰零壹万捌仟肆佰肆拾壹元贰角)、利息179063.19元(壹拾柒万玖仟零陆拾叁元壹角玖分),本息合计3197504.39元(叁佰壹拾玖万柒仟伍佰零肆元叁角玖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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