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对方转账为合作资金 男子举证不力被判还钱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1月,梁某因多次催促朱某偿还2.2万元借款未果,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朱某在庭审中辩称,梁某提到的钱款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作砂浆生意时,其交由自己使用的部分货款。朱某当庭提供一段谈话录音和证人证言,欲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梁某则向法庭提供了涉案钱款的转账明细、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以上证据显示,2019年底,朱某称遇到困难,请梁某给予帮助,梁某遂向朱某转账5000元。
之后几个月,朱某陆续以还不上信用卡、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向梁某借款,梁某分4次向朱某转账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仅说明二人曾有合作意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或证明涉案款项系投资款、合作分红等。梁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 2.2万元。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聚焦“八大产业集群” 研发建设“加速跑”
- 合规整改后,这个小微企业焕发新活力
- @所有人 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快来了解
- 促就业 新疆各地招聘活动齐发力“职”等你来
- 春寒料峭中的热火朝天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