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房款 房主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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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原以为买到了称心如意的房屋,却发现房屋产权迟迟过不了户,此时,房屋买受人该如何维护权益?

  2018年8月,王某与买某夫妇协商后,决定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买某夫妇位于巴楚县城的一处房产。双方随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先支付购房款6.8万元,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再支付剩余房款。

  签订协议书当天,买某夫妇便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之后,王某按照约定陆续支付房款6.8万元。可当王某要求买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两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王某遂将两人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买某夫妇应将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22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干警多次打电话联系买某夫妇,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买某夫妇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然购买了房屋,却迟迟未进行产权变更,而这会在后续引起诸多风险和纠纷。房屋购买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可要求卖方及时履行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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