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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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永昌、马晓艳、麻怀良、马占萍、马明、马国辉、赵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一、被告麻永昌、马晓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9000元;二、被告麻永昌、马晓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应付未付利息474590.84元;三、被告麻永昌、马晓艳以借款本金余额1309000元为基数,按12.643525‰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四、被告麻永昌、马晓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55590元;五、被告麻怀良、马占萍、马明、赵明英对被告麻永昌、马晓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马国辉在继承原保证人马菊花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告麻永昌、马晓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送达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11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谭显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强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金强支付装修款26000元;二、被告谭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金强支付利息44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张金强负担18元,被告谭显强负担56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谭显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张超:
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2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64664.24 元;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7157.87元;三、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费790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受理费1615 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1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任建龙:
原告王永超诉被告任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建龙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永超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二、被告任建龙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永超支付利息10761.5元;三、被告任建龙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3.7%的年利率向原告王永超支付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任建龙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永超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678元。案件受理费14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44元,由被告任建龙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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