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一座“心桥” 化解“一扇门”纷争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敖登高娃 唐笳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来不是冰冷的法律,而是平衡利益、修复信任、化解纷争的温暖纽带。”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才春玲审结一起定制门纠纷后,发出感慨。
2023年11月,库尔勒市的张先生通过微信,在山东省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定制了一扇价值6980元的大门。从西北到胶东,3000多公里的期待,却被运输途中严重变形的大门击碎。最初,张先生远赴山东起诉,但因路途遥远、成本过高无法按时到庭,案件被撤诉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他有权在收货地法院起诉,于是,他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在库尔勒市法院挂职的才春玲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原本她以为这是简单的货损索赔案,细查才发现并非如此。大门被运抵新疆后,张先生发现破损,当场拒收并退回某金属制品厂。双方很快达成维修合意:由某金属制品厂修复后重发。该厂负责人邓某随即采购专用配件,安排工人拆解、维修,投入了材料费和人工费。可就在邓某告知“5月20日左右发货”时,或许是漫长的等待消磨了耐心,或许是对维修效果心存顾虑,张先生突然变卦:“不用修了,我要求全额退款。”
这一边,消费者认为:“货在运输途中损坏,卖家应当全额退款。”另一边,厂家委屈:“这是按你家尺寸定制的门,别家用不了。你答应让我修,我钱花了、工出了,你却不要了,造成的损失谁担?”
庭审当天,身在山东的邓某缺席。才春玲清楚,要快速结案,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直接判令邓某全额退款。然而,法槌没有落下,她看到的不仅是6980元的标的额,还是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要义:定制产品有不可逆转的专属属性,一旦生产、维修便产生成本。考虑到双方已达成维修合意,邓某基于信任投了钱,张先生单方反悔,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简单判决不仅让守信的中小微商家寒心,还纵容随意违约的行为。
才春玲拿起电话,整整一周,她致力于搭建双方沟通的桥梁。
她先与张先生谈心:“这扇门是按您家尺寸定制的,别家根本用不上。对方已按约定修了门,您现在中途反悔,损失全让他承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吧?”
随后,才春玲把更多时间花在与邓某的沟通上。开始,邓某态度强硬,认为运输中造成的损失与他无关,应找物流公司索赔。才春玲从三个角度解开他的心结:先谈经营——信誉是金字招牌,为几千块钱影响在西北市场打下的口碑,不划算;再释法律——作为卖家,保证货物完好交付是基本义务。才春玲补充:“物流公司是您联系的,货损风险您得先行承担,之后可向物流公司追偿,张先生已让步,这是最好的机会。”最后谈人心——新疆客户隔着3000多公里定制大门,是十足的信任。门坏了,他着急上火是人之常情。“拿出诚意,维护一个客户比长时间僵持着强。”才春玲说。
从最初的激烈辩解,到后来的沉默思考,才春玲明显感受到,张先生和邓某心里的疙瘩正在一点点解开。张先生意识到自己中途毁约的理亏之处,邓某也理解了消费者等待的焦灼与不安。
最终,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向张先生支付4000元补偿款。
钱款到位当天,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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