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退房时房东要求“恢复毛坯”法院驳回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3
A+ | a刘某将毛坯房出租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对方将房子进行装修。数年后公司违约提前搬离,交接时刘某要求该公司将房屋恢复成毛坯原状。公司撤离时拆除中央空调,房内留下空洞、电线头及部分垃圾。双方僵持不下,刘某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017年8月,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毛坯房出租给该公司。该公司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让毛坯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
2022年8月,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期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然而,2024年1月,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刘某,计划当年4月搬离。刘某当即要求不得破坏装修,并配合完成房屋交接。
双方约定于2024年4月20日办理交接,但交接时刘某突然提出要求,科技公司须将房屋恢复至出租时的毛坯原状,该公司明确拒绝,仅向刘某交付了门禁卡。之后,该公司拆除了其安装的中央空调,导致房屋留下孔洞、电线头,还遗留部分垃圾未清理。
经查,科技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4年4月15日,物业费支付至2024年3月31日。2024年5月,刘某再次催促该公司按要求恢复原状、办理交接。遭到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费用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但双方直至4月20日才办理房屋交还手续,因此科技公司需补足2024年4月20日前的租金和物业费。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科技公司应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若刘某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使用,或双方有其他争议时,刘某仍应先接收房屋,接收后可依法索赔损失。刘某因异议拒绝接收房屋,因此2024年4月21日起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属于其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科技公司对毛坯房的装修投入,让房屋实现增值利用,法院依法驳回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支持借机扩大索赔的行为。本案裁判引导民事主体理性维权,既保护守约方,也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赢了官司、耗了资源”。 据3月19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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