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获新授权 应停止使用离职员工肖像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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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员工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肖像用于宣传,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惯性沿用?

  海南省海口市民王美(化名)在某养生店工作期间,为该店拍摄过宣传照,某养生店将其制作成海报。王美离职后,某养生店未经她的同意,先后在抖音APP、微信朋友圈、美团APP发布包含王美肖像的招聘视频及图片,并标注“某某康养师”。

  王美发现后,通过微信要求某养生店工作人员删除相关视频及图片。某养生店只清除了微信朋友圈及美团APP上发布的视频及图片,未删除抖音APP上发布的载有王美肖像的图片。多次沟通无果,王美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养生店删除图片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养生店未经王美授权,在社交平台使用带有王美肖像的图片,侵犯了王美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王美有权请求某养生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某养生店使用的图片是王美工作期间拍摄的宣传图,并非偷拍、伪造、拼接,使用中亦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不当行为,王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社会评价贬损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王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王美为某养生店拍摄的图片虽然是工作需要,但某养生店仅获得该图片用于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王美离职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某养生店若要继续使用王美的肖像,应当重新取得其明确同意。然而,某养生店擅自在多个平台发布包含其肖像的内容,用于招聘、商业宣传等目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王美的肖像权。

  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等活动时,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尤其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据3月4日《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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