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柯春风
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法院确认死者生前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依法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部分款项。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2025年5月,李某去世后,张某发现丈夫生前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多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向王某赠与大额款项,累计达50万余元。其间,王某也曾向李某转账30万余元。发现上述情况后,张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返还受赠款项,但未果。2025年9月,张某以李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王某负有返还义务。结合案件事实与往来款项核算,法庭最终认定王某应返还的金额为15万元。
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对王某已向李某返还的部分款项予以扣减;王某于调解当日向张某返还2万元,剩余13万元款项按约定分期于2026年6月履行完毕;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处分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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