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卖了未过户,出事故后原车主险担责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陈卓驰
一次意外交通事故暴露车辆使用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矛盾,涉及到的赔偿该由谁负责?
2023年8月,家住兵团第十师北屯市的赵某购买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辆车,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4年3月,赵某驾车出行时与王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70%责任。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垫付了840元。
保险公司完成对王某的赔付后,将张某、赵某一并诉至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的840元维修款。
庭审中,张某提出异议,称事故发生前他已将车辆出售给赵某,并提交书面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及车辆交付证明等材料。
法庭调查确认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已完成出售与交付,实际控制权和所有权已转移至赵某名下。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驾驶行为本身,赵某作为实际驾驶人且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840元,张某无需担责。
此案虽然明确张某无责任,但主审法官提醒,对张某免责,源于其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证明车辆已实际转让,其极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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