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示范裁判 法官集中化解7起案件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1
A+ | a本报喀什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艾尔肯江·阿里木)近日,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运用示范裁判、集中调解工作机制,成功化解7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分包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鱼菜共生基地”建设项目。2023年3月,劳务公司与萨某等7名施工人员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转包给萨某等人。合同履行期间,萨某等人依约支付保证金,且投入大量人力、材料和机械推进工程建设,后项目因故停工。
由于保证金退还、工程款结算等事宜久拖不决,2025年10月,萨某等人相继将劳务公司、科技公司诉至喀什垦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合计900万余元。考虑到7起案件事实关联、争议一致,该院启动建工类案件“绿色通道”,采用示范裁判模式,选取萨某一案先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分歧较大,萨某主张支付工程款219万余元,被告方则对工程量核算与计价方式不予认可。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针对争议焦点,引导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工程造价鉴定。
第三方鉴定机构经现场查勘,结合双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出具鉴定意见,载明萨某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93.24万元。萨某依据鉴定结果,主动调整诉求涉及的工程款。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调解,向被告方阐明法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本案中,劳务公司只有劳务承包资质,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萨某等7人均为自然人,也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萨某等人有权基于实际施工,就其已完工部分,要求劳务公司给予折价补偿。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向劳务公司及萨某等人支付款项,应在欠付劳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科技公司于今年5月30日前向萨某退还保证金14万元、支付工程款93.24万元;萨某退出施工,科技公司对涉案项目另行发包。
首案的成功调解,为其余6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承办法官随即向其余案件当事人讲解了示范案件的处理流程、鉴定依据与法律适用。在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恰当、鉴定意见明确的前提下,其余6起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参照示范案件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就工程款金额与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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