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限高”双重威慑促履行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5
A+ | a本报岳普湖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百合提亚·图尔洪)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促使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李某与唐某及某公司产生劳务合同纠纷。2024年4月,经岳普湖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唐某与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李某支付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万余元。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某与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及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其车辆、房产等财产均位于疆外,且已处于轮候查封状态,难以即时处置。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唐某以“人在外地”等理由躲避执行,相关公司亦无实际经营场所可供查找,执行工作受阻。
面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措施实施后,唐某在融资信贷、市场经营、生活出行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切身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律约束力。时隔4个月,因生活与经营受阻,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全部义务。目前,该案案款已执行到位,法院亦依法解除了对唐某及某公司的相关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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