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消除,“米兰原枣”的口碑立住了!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曾梓奇
近年来,兵团第二师36团大力推进红枣产业标准化,“米兰原枣”凭借优质、优品、优价的特点吸引全国各地红枣收购商纷至沓来。然而,近期在36团红枣交易市场,因为枣农的一个失误操作,差点让满怀期待的收购商失望而归。
11月11日,收购商赵女士来到36团红枣交易市场收购红枣,与枣农韩女士敲定收购事宜。红枣装箱后,赵女士清点货品时发现,其中40多公斤红枣是去年的货,与双方约定不符。一怒之下,赵女士提出退款,韩女士拒绝。赵女士拨通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米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考虑到将陈货与新货掺着卖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米兰原枣”的声誉,而且对36团的整体营商环境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民警联系36团综治中心、36团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联合调解小组。
“我收购的是今年的新枣,陈货在口感和价格方面跟新货都不一样,我要求退款不过分吧?”调解现场,赵女士愤愤不平。
“这确实是我的疏忽,但是,我不是故意掺的陈货,可你主张全额退款,我不接受。”韩女士反驳。
调解小组将赵女士、韩女士分开,展开“背对背”调解。
韩女士介绍,今年她种了28亩红枣地,共收红枣7.5吨,本想趁着当前收购旺季卖个好价钱,没想到因为人手紧张,整理货品时误将去年留存的货混入新货中。
鉴于韩女士并非故意掺旧,且尚未对赵女士个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调解小组积极斡旋,引导赵女士换位思考。
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韩女士一方因疏忽导致货品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辅警从维护辖区营商环境角度劝解韩女士:“咱们这里能吸引全国客商收购红枣,靠的就是诚信经营,这次你确实是无心之失,但既然出了状况,就应该给客商一个合理的说法,这样才能留住更多回头客,生意才能更长久。”
综治中心工作人员见双方情绪有所缓和,也趁机劝说:“韩女士有过错,但希望赵女士体谅一下农户的不易,咱们退一步?”
在调解小组的努力下,韩女士、赵女士达成一致意见:韩女士收回混装的陈货,退还该部分收购款项,产生的运输、清点等相关费用,由韩女士一方承担。
“谢谢你们,事情处理得很好,以后,我会继续收购36团的红枣。”赵女士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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