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3万元罚单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7

A+  |  a

  本报库尔勒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斯琴巴图)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查明原告严某伪造关键证据并进行虚假陈述,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日并处罚金3万元的处罚决定。

  巴州中院审理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一审期间,严某向法院提交了核心证据借条和收条,要求胡某偿还借款11.5万元。

  一审法院在胡某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支持严某诉请。胡某不服,上诉至巴州中院,坚决否认借款事实,指控严某伪造证据,并申请笔迹鉴定。

  为查明真相,巴州中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证据。结果显示,借条和收条上的签名并非胡某本人笔迹,该证据确系伪造。

  承办法官向严某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后,严某认识到错误,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承诺赔偿胡某因此案支付的律师费、上诉费、鉴定费等共计1万余元。

  巴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伪造重要证据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严某承担胡某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严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收到处罚决定后,严某向法院缴纳3万元罚金,并向胡某支付了其承诺的各项赔偿。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