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呵护未成年人“向阳而生”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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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痛点难点,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责任,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参与活力,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工作方式

  ●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

  ●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预防犯罪教育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怎么做?

  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

  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

  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分居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怎么做?

  制定工作计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预防犯罪、自我保护等知识和方法的宣传;

  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反映未成年人的在校情况,开展家庭教育理念的宣传交流,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的辅导;

  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清单

  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滥用成瘾性药物;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影响,实施不良言行;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及时制止不良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

  学校预防校园欺凌

  学校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中期处置以及事后关怀机制

  对欺凌者采取“分级处理”的方式:

  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心理辅导等。情节较重的,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欺凌

  事件的处理进展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预防支持体系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清单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猥亵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影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可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哪些情况需到专门学校(班级)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班级)接受专门教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但认为其需要接受专门教育;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认为其需要接受专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情形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施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实行闭环管理。

  预防重新犯罪

  封存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不纳入个人档案;

  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

  保证因被执行刑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

  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以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晓法依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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