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原被告遭法官当庭训诫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A+ | a本报阿拉尔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西尔扎提·艾力)近日,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接连发出两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伪造证据的被告吴某罚款5000元,对虚假陈述的原告肖某罚款1000元。
2023年底,肖某与吴某经中间人李某介绍,达成辣椒买卖口头协议。肖某按照约定支付30万元货款后,吴某仅交付部分货物。肖某诉至金银川垦区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货款12.59万元。
首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肖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过磅单等证据,证明吴某未足额交付辣椒,应当退还货款。吴某出示一份记载内容完全不同的过磅单,称已交付18.75吨辣椒,单价16元/公斤。
两份证据,孰真孰假?承办法官赴涉案果品公司,从调取的影像记录中看到,首次庭审当日,吴某串通他人补开虚假过磅单,利用熟人关系违规盖章,后以盖章错误为由反复操作,最终将伪造的过磅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而在法庭调查环节,肖某先是一口咬定辣椒单价为13元/公斤,后又改口为14元/公斤,从表示“购买一车”到承认“另购两车”,当庭陈述漏洞百出。法官结合核查结果,揭穿肖某的意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伪造关键证据、肖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肖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庭训诫。
主审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任何伪造证据、歪曲事实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金银川垦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将持续强化证据审查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控溯源等技术手段打击虚假诉讼,对妨害司法行为“零容忍”,同时呼吁公众,解决纠纷应恪守诚信、依法维权,切莫为眼前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拟推荐第十五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候选人事迹公示
-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 凝心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 五年行动 乡村蝶变——新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成效综述
- 马兴瑞在克州调研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