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原被告遭法官当庭训诫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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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阿拉尔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西尔扎提·艾力)近日,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接连发出两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伪造证据的被告吴某罚款5000元,对虚假陈述的原告肖某罚款1000元。

  2023年底,肖某与吴某经中间人李某介绍,达成辣椒买卖口头协议。肖某按照约定支付30万元货款后,吴某仅交付部分货物。肖某诉至金银川垦区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货款12.59万元。

  首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肖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过磅单等证据,证明吴某未足额交付辣椒,应当退还货款。吴某出示一份记载内容完全不同的过磅单,称已交付18.75吨辣椒,单价16元/公斤。

  两份证据,孰真孰假?承办法官赴涉案果品公司,从调取的影像记录中看到,首次庭审当日,吴某串通他人补开虚假过磅单,利用熟人关系违规盖章,后以盖章错误为由反复操作,最终将伪造的过磅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而在法庭调查环节,肖某先是一口咬定辣椒单价为13元/公斤,后又改口为14元/公斤,从表示“购买一车”到承认“另购两车”,当庭陈述漏洞百出。法官结合核查结果,揭穿肖某的意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伪造关键证据、肖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肖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庭训诫。

  主审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任何伪造证据、歪曲事实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金银川垦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将持续强化证据审查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控溯源等技术手段打击虚假诉讼,对妨害司法行为“零容忍”,同时呼吁公众,解决纠纷应恪守诚信、依法维权,切莫为眼前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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