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普法相结合 破局股东除名纠纷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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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公司要将一名股东除名,该股东不同意,咋办?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调解与普法相结合的方式打破僵局。

  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根据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2024年4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表示公司经营出现亏损,需资金周转,决议将出资期限提前至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该公司股东会以股东王某未按新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作出对其除名的决议。王某不服,除名决议执行停滞。

  今年上半年,股东李某、张某将该公司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诉求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王某作为第三人,抗辩称自己未获得有效通知,认为出资期限变更未经合法程序。

  此案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知情权保障等多个法律问题,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企业困境。为此,霍城垦区法院组成合议庭,通过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确认经营危机;与在国外的王某取得联系,展开调解;组织股东恳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诚信义务、决议效力条款予以深度释法。

  法官向李某、张某释明,公司经营困难需要提前出资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财务证据,且应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除名需同时满足‘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催告前置程序’双重要件。”法官说,虽然与王某无法及时联系,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书面催告义务,除名决议存在程序瑕疵。

  经调查,王某于2022年至2024年在国外经商,确实存在联络不畅情形。法官建议股东们换位思考,权衡诉讼成本和经营风险,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优化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其持有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李某、张某,并退出公司经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原告撤回起诉。

  此案的妥善化解为该公司规范经营提供了指引,实现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与保护股东权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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