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泄露信息被代理人转走40万元 保险公司无责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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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对李坤(化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存在过错。

  退休的李坤手上有一些闲钱,听说保险类理财利息高,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类保险产品,一来二去熟识了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叶力(化名),于是经常通过叶力的推荐购买保险产品。

  一日,叶力以帮助李坤整理保单为由,让李坤刷脸把他的保险账户登录到叶力手机中该保险公司的APP 上,李坤没多想就照办了。此后,叶力又以账户认证等理由,将李坤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要来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把李坤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到自己的手机上,绑定李坤的银行卡。做完这一切,叶力便把李坤保险万能账户内的20万元提现到李坤的银行账户中,再通过李坤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叶力第一次得手后,发现李坤并没有发现,于是愈发胆大,陆续把李坤银行账户内共计4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东窗事发后,叶力因诈骗罪、盗窃罪锒铛入狱,但是他骗取、窃得的钱财早就挥霍一空。李坤气不过,认为是保险公司员工诈骗造成了他的损失,于是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叶力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合同关系,公司已经对叶力尽到管理义务;李坤将保险账户、支付宝账户登录到他人手机上,让保险公司一系列保护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措施形同虚设,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过错,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坤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平时通过让保险代理人签署承诺书、定期培训等一系列制度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人脸认证、密码验证、短信通知等措施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正常流程操作,保险代理人不可能接触到客户的账户资金。李坤将自身个人信息供叶力使用,此举对财产安全造成的风险已经无法由保险公司通过正常的制度或者措施进行防范。李坤对个人敏感信息具有妥善保管义务,保险公司对李坤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补偿李坤2万元。 据3月7日《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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