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按合同约定支付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8
A+ | a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服务,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并约定了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某物业公司开始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能时,某小区开发得还不够全面,为吸引业主,物业公司推出4.5元/月/平方米的优惠价格。2018年,该小区开发日趋成熟,物业公司恢复6元/月/平方米的原价,并通过公示栏告知业主。
然而,一些业主早已习惯4.5元/月/平方米的优惠价,对于取消优惠不能接受,加上对物业公司有些不满,一些业主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这些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叶某就是被告之一。
2018年始,叶某曾经按照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付过一段时间,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交。
叶某认为,某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行为属于擅自调价,程序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对某物业公司和包括叶某在内的全体业主有法律拘束力,在案证据可以反映,某物业公司确为涉案小区提供服务,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费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可以认定某物业公司按照6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物业费并非涨价行为,不属于对涉案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故无须进行业主表决程序。据此,法院判决叶某按照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据1月17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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