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预查废”工作机制 金融借款纠纷高效化解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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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阜康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李薛 孟颖)“高效、省心。有了这份证明,我们核销不良债权就方便多了!”9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中引入“预查废”工作机制,案涉某银行代理人拿到《预查废证明》时说。

  2020年1月,阜康市某银行与王某某、魏某某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王某某、魏某某出借10万元用于支付种植费用。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魏某某未依约还款。多次索要未果后,今年9月,某银行将王某某、魏某某诉至阜康市法院。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时发现,王某某、魏某某同时是4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经与该银行联系,法官了解到,银行方面知道王某某、魏某某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但囿于银行业内部不良资产机制限制,不得不起诉至法院。

  征得某银行同意后,阜康市法院启动“预查废”工作机制。银行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法官审查后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避免了诉讼、执行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预查废”工作机制,即在立案前发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向债权人出具《预查废证明》,作为银行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 银行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这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银行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据了解,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辖区3年来近800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虽然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金融机构仍需耗时半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借助完整的诉讼程序实现债权、核销不良债务,金融机构负担重的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消耗过大。若采用“预查废”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可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预查废证明》,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今后,昌吉州两级法院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预查废’工作机制,更好地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昌吉州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红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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