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 解企业困局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宁)“今年以来,4起案件在破产审查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案件顺利执结。”8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化豫介绍。
某园林公司拖欠某混凝土公司10万元合同款,2023年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园林公司却迟迟未还款。今年7月,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园林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执行法官征求混凝土公司意见,混凝土公司同意将园林公司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执行法官遂将园林公司执行案件提请破产审查。
园林公司得知情况后,主动向混凝土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混凝土公司撤回破产申请,案件执行完毕。
“4起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顺利执结,进一步说明破产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程序,它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卢敏介绍,近年来乌市中级法院持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中不少涉及破产工作。
在加大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方面,指导基层法院成立破产案件审判团队,不断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等破产审判机制。
在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方面,乌市中级法院探索建立支持企业预重整破产拯救机制,印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拓展企业挽救辅助模式,有效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为助力供给侧改革,探索企业破产启动的新途径, 2023年底,该院还发布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也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专业素质过硬的管理人队伍是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办结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增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良性互动,乌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与自治区律协、自治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围绕“执转破”实务、管理人选任、履职考评、府院联动等问题,深入沟通探讨,建立《破产业务学习交流机制(试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优破产审判工作,凝聚合力,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卢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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