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 “前任”向“现任”行贿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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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先超 杨毅

  2023年11月16日,当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打开王某家地下室门时,一箱箱高档烟酒出现在眼前。

  与此相比,地下室角落里的一个矿泉水纸箱显得格格不入。在这么一间充满奢侈气息的房间里,它又十分抓人眼球。民警打开纸箱,里面装了整整50万元现金。而这,也拉开了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的帷幕。

  2012年,王某是北疆某河道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他所在项目合作的,是新疆某化工公司(以下称“公司”)。

  当时,王某一个月的收入在4000元左右,在当地也算不错。可有一次,他和合作方负责人聊天时得知,对方的收入是他的2倍多,这让他十分羡慕。

  得知王某的收入情况后,该公司在合作期间每个月给王某发一笔辛苦费。

  一份工作挣了两家的钱,这让王某对该公司充满了向往。深入了解后,他得知,该公司待遇优渥,晋升机会也多。于是,他在2016年辞去工作,入职该公司。

  初入公司,他的岗位是销售员。他的上司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

  从一个项目负责人,到普通销售员,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有落差,但对于王某来说并没有。

  他销售的是该公司的化工产品。其化工产品在行业内数一数二,供不应求,因此,他甚至不用出去跑业务,也会有众多的买家找上门来。

  而且,他很快发现,李某还有一笔额外收入。原来,李某掌握着化工产品分配和出库方面的权力:哪家公司能先拿到货?能拿到多少货?都是他说了算。

  为能顺利拿到货物完成下游合同,买方企业会分多次给李某送上各种好处。后来,李某辞去了副总经理的职务前往上海市工作,已在该公司工作多年的王某坐上了副总经理的位置。

  彼时,大权在握的王某早已深谙其中门道,他以手中的权力为筹码,多次索要收取客户钱款财物。

  有了额外的收入,王某开始追求物质上的享受。他穿衣只穿奢侈品牌,喝酒只喝高档酒,每日出入高端饭店、娱乐场所,日常消费铺张、讲排场,还在上海市、成都市、西安市等多地购买高档住宅。

  2021年,一个新客户找到了王某,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李某。

  为能让王某在货物出货分配和车辆调配时予以照顾,李某像其他人一样,分四次向王某送上50万元“好处费”,王某照单全收。

  王某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财物的情况被该公司所属母公司获悉后,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1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在王某的办公室将其抓获。

  坐在讯问室里,王某悔不当初。

  “其实,我现在每年的收入也在百万元以上,即便不收这些好处,也可以很好生活。可是,我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王某说。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在对王某审查起诉期间,天山区检察院认为,仅仅查处受贿行为非反腐败工作和立法本意,因此坚持行受贿一起查,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对行贿人李某的处理意见。

  后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以李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天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今年6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50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今年8月,天山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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