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眼皮术后不到20天“消失” 乌市一女子起诉整形医院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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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借助医疗美容修复外貌瑕疵成为一部分人的选择。可如果整形效果达不到预期,消费者能要求整形医院退还相关费用吗?

  今年2月,乌鲁木齐市民杨女士添加某整形医院工作人员的微信,决定在该院做双眼皮手术,并支付手术费用2100元。

  手术结束后,杨女士发现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埋线后的双眼皮不足20天便“消失”,且双眼肿胀难忍。

  杨女士赶紧联系整形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对方退还费用。院方负责人称,可以进行后期修复,但费用无法退还。因多次协商未果,杨女士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为由,将整形医院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2100元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整形医院负责人认为,他们已经按照杨女士的要求做了双眼皮手术,手术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医疗差错。术后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杨女士的个人体质、术后护理等,这些因素是医院无法控制的。该负责人表示,愿意为杨女士提供后期修复服务,但不同意全额退还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整形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出现明显的医疗过错,可术后未能按合同承诺达到预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杨女士的权益。

  当医美效果不理想时,消费者能否要求全额退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消费者应查看与医美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关于手术预期效果及未达到效果时处理方式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消费者可以基于实际效果与约定效果的差距主张权利,前提是术后效果存在显著差距,且这种差距是医美机构导致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美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整形医院退还杨女士18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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