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涉企纠纷 案结事了促双赢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19
A+ | a本报乌什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石皓璇)“我同意被执行公司的和解方案,现在就可以签订和解协议。”近日,在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新疆某建筑公司认可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
2019年7月16日,新疆某建筑公司与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乌什县某小区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1.22亿元。此后,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确认涉案工程总价1.162亿元,已付工程款6751万元,未付工程款4869万元。
工程竣工后,新疆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于2023年2月,将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新疆某建筑公司工程款4869万元,新疆某建筑公司对其承建的乌什县某小区内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年8月,新疆某建筑公司向乌什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乌什县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网络查控等方式查询到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当前在乌什县有142套住宅及64间商铺未出售(其中64间商铺已被案外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后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958.77万元案款。但因被执行公司房屋未能全部出售,资金无法回笼,剩余案款迟迟不能给付。
为最大限度给被执行企业保留生存空间,2023年11月,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申请执行公司因剩余的房产不足以偿还该案的工程款,不同意被执行企业的以房抵债方案。
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此后,执行法官又多次与两家公司沟通,耐心倾听企业困难,并从双方发展的角度分析利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同意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新疆某建筑公司同意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出售位于乌什县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的房款用于偿还该案案款。
随着和解协议的签订,该案得到圆满化解,既给了新疆某建筑公司回笼资金的时间,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阿克苏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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