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抽丝剥茧”平息保险拒赔风波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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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司小红 李梦佳

  车辆趴窝,保险公司嫌路远不肯施救,车主自己找人拖车、维修、鉴定。事后,保险公司以未参与定损为由不予赔偿。近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通过小额诉讼和调解的方式,给出解决方案。

  2024年12月,托克逊县某运输公司的一辆投保车突发故障,司机拨通保险公司电话请求施救。按理说,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救援。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让司机傻了眼——“那儿太偏,我们去不了。”

  司机几经周折,联系上一家汽车维修中心,把车拖了过去。维修过程中,为确定维修费用,运输公司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采用“边拆边鉴定”的方式逐项核算,认定维修费加施救费共计36738元。

  运输公司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维修中心。维修中心以为证据齐全、手续完备,应该能顺利拿到理赔款,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明确:“我们没到场参与定损,费用合不合理不好说,这钱我们不认可,不赔。”

  双方僵持不下,今年3月,维修中心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马建行看完卷宗后发现,案件标的额不大,事实脉络清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

  案件的争议核心是运输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算不算数?保险公司没参与定损,能否认鉴定结论吗?

  马建行仔细查看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换句话说,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保险公司如予以否定需要拿出证据,比如证明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程序违法、费用标准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等。

  有了这条法律依据,马建行把关注点放在鉴定报告上,一项一项核对维修项目、配件价格、施救距离和费用标准,看到底合不合理。

  核对下来,报告里除个别项目可能略高,大部分费用有据可查,维修项目与车辆故障情况基本吻合,施救费按实际拖车距离计算也符合当地市场行情。

  心里有了底,马建行组织双方调解。他向维修中心代理人讲道理:“你们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据效力,但保险公司坚持不让步,哪怕官司赢了,回款周期也会拉长。”

  转头他又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当初你们嫌路远没去,人家才找的维修中心。现在对方拿出鉴定报告,你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报告造假或者费用虚高,光说‘不认可’站不住脚。与其硬扛,不如及时履行理赔义务,这才是理性选择。”

  经过一番劝说,双方都有了松动。最终,维修中心同意在原诉求36738元基础上减少5510元,保险公司认可赔偿数额,承诺4月底前付清。

  5月11日,记者得知,保险公司已如约支付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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