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赋能信用重生 喀什中院一纸证明破企困局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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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喀什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刘钰)“这份证明太及时了!”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大厅里,林某紧紧攥着手中的《信用修复证明书》,难掩激动的心情。“贷款审批一直过不了,对我们企业的发展影响很大,现在有了法院的证明,终于可以重新开始了。”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这份信用凭证,为陷入信用修复困境的被执行人打通了履约后的“最后一公里”,以司法公信力护航企业重生。

  两年前,林某因在喀什某科技有限公司涉诉案件中被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喀什中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林某也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自被列为被执行人起,我就一心想着尽快履行义务,避免个人及企业信用受损。”林某坦言。今年初,林某主动与法院执行局对接,全额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该案依法执行完毕,喀什中院随即按程序将林某从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本以为信用污点已彻底消除的林某,却在企业经营中遇到新的难题。

  由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农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拓展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银行在信用审批环节核查到林某曾有被执行人记录,即便其已履行完毕义务,仍因历史失信关联记录导致贷款审批受阻。“贷款批不下来,企业的生产、项目拓展全部停滞。”林某急得夜不能寐,心头像压了块巨大的石头。

  了解到林某的实际困境后,喀什中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精神,对林某履行义务情况、信用修复资格进行全面、审慎审查。

  经核查确认,林某已完全履行法律义务,不存在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法定条件,不存在信用惩戒延续的法定情形。喀什中院依法为林某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证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公共管理及市场经营活动中,无需因本案对林某实施信用惩戒,并以司法文书形式确认其信用状态已恢复正常。

  “有了这份‘官方认证’,以后公司办理贷款、参与投标、商务谈判的底气更足了!”林某表示,凭借《信用修复证明书》,其公司再次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后,信用审批环节顺利通过,企业发展重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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