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格尔”字样招牌已撤! 塔城检察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守护非遗名称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A+ | a本报塔城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童文艳)1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塔城地区首例不当使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江格尔宝玉”招牌被撤下,《江格尔》将不再被经营主体随意“借光”。
作为我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江格尔》史诗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承载着特定民族、群体的文化身份与历史记忆,具有公共文化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明确了相关保护要求及名称使用规范。
今年10月,塔城市检察院发现一家主营原石等商品的店铺名为“江格尔宝玉”,不少群众误以为该店铺由非遗传承人群体主导或与非遗传承人群体存在关联。其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占公共文化资源,还贬损《江格尔》作为民族英雄史诗的严肃性与文化内涵。该院认为,虽然非遗保护尚未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但检察机关应主动向这类乱象“亮剑”。
11月1日,塔城市检察院对该店铺经营者涉嫌不当使用非遗名称一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负有保护传承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
相关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责令店铺经营者停止使用“江格尔”字样,限期变更店铺名称;排查辖区类似店铺名称、可能造成混淆或损害文化尊严的情形;与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涉非遗名称使用问题沟通渠道。目前,因店铺完成更名、行政机关全面履职,该案终结。
“我为检察院的主动履职点赞。《江格尔》不能成为商业噱头,但生活中不少经营者以‘江格尔’命名餐饮、文娱店铺,这类行为应当被制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江格尔》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道尔吉·尼玛说。
新疆大学法学院学术副院长阿力木·沙塔尔长期研究新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他认为,行政主管机关需鉴别借用非遗名义违法经营的行为,引导社会各界认识文旅融合的边界。
“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叫停经营主体不当行为,将非遗保护从政策文件转化为可诉、可判、可执行的司法规则,守护了非遗文化尊严,推动了新疆非遗保护与传承。”阿力木说。
办案检察官杜晓萍表示,该院将进一步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路径,为非遗保护与传承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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