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撕毁查封公告被罚款1000元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2
A+ | a本报轮台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阿依吐尔逊·赛买提 牙生江·买买提)近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损毁司法文书、妨碍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艾某的妻子茹某因撕毁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在申请执行人阿某与艾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台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艾某需偿还阿某借款本息共计3万余元。因艾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房屋,并在房屋门上张贴查封公告,明确载明该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出售、出租、抵押或进行其他处分,同时公示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告张贴当日,茹某情绪激动,当场将公告撕毁。执行干警制止并释法明理,但茹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整个过程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
事件发生后,轮台县法院立案审查。
经传唤调查,在确凿证据面前,茹某承认错误。法院认为,茹某明知房屋被查封,仍故意损毁具有法律效力的查封公告,其行为已构成对司法执行活动的妨碍,损害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处罚。
处罚作出后,茹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场书写悔过书,承诺配合法院工作,并主动缴纳全部罚款。鉴于其认错悔过态度诚恳,且未造成更严重后果,法院在罚款后,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据了解,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司法文书,是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公示财产状态的重要载体。任何擅自撕毁、损毁司法文书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院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应尊重司法,自觉履行义务,配合执行工作。如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等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切勿以非法方式对抗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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