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气瓶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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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瓶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气瓶检验机构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其主要负责人为检验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检验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资质方面,检验、检测人员需经考核取得资格并办理执业公示手续,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责任师需具备不少于4年气瓶检验员资格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同时,检验全过程需通过固定影像设备记录,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在业务与质量管理上,《办法》要求检验机构接到检验要求后及时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制定规范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确保检验流程科学有效。检验机构需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仅无损检测可外委且需对外委结果负责;对检验不合格需报废的气瓶、单位或个人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的气瓶,应当予以破坏性处理,并出具报废证明。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隋道明表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健全了我区气瓶检验机构监管制度,为规范检验行为、保障气瓶使用安全提供了明确依据,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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