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2
A+ | a本报沙湾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胡俊鹏 谢培艺)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逃税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2012年,毛某与周某(已死亡)合伙挂靠奎屯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奎屯百某公司”),成立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在沙湾县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2013年,因政策调整,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更名为“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疆百某公司”)。2012年至2018年,毛某与周某通过挂靠并使用新疆百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沙湾县继续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外销售。
其间,毛某与周某采取将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个人账户、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申报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等手段,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
2020年11月,塔城地区税务部门向新疆百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税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部门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毛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新疆百某公司罚金50万元;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毛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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