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分歧有解了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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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陈勇

  9月5日,在策勒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调解室内,陈某给王某转账6572元,一场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画上句号。

  7月24日,策勒县居民王某通过微信与石河子市民陈某达成100平方米房屋的初步买卖意向,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22万元。王某向陈某转账1万元,附言“购房订金”。7月26日,陈某从石河子市赶赴策勒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与王某在关键条款上产生分歧:王某认为房屋过户费、税费等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则坚持“现状出售”,所有费用由王某负责。由于多次协商无果,合同未签订,交易取消。

  事后,双方就1万元款项退还问题争执不下。陈某提出,其为履约往返两地产生路费、住宿费等支出,王某的不合理要求导致交易失败,属单方违约,1万元应视为定金,不予返还;王某反驳,费用分担是交易核心条款,协商不成并非违约,订金理应全额退还。

  自行协商陷入僵局,9月5日,王某向策勒县综治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综治中心启动快速调解机制,指派专职调解员麦提图尔荪·阿力木负责调解工作。

  麦提图尔荪首先安抚双方情绪,随后围绕“款项法律性质”“交易失败责任认定”两个争议点展开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你们约定的‘订金’是预付款。”调解现场,麦提图尔荪向双方释法。

  见陈某、王某若有所思,麦提图尔荪抓住机会,劝解王某从情理角度考量,接受陈某奔波两地产生的合理费用。经核对陈某提供的交通票据、住宿凭证,麦提图尔荪确认陈某为履约产生的合理费用为3428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退还王某6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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