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泡脚烫伤获赔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梁碧萱
日前,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回访得知,年逾七旬的万某拿到了养老院支付的2.3万余元赔偿款。
2024年3月,万某与石河子市某养老院签订入住服务协议,约定享受三级护理服务,即养老院为万某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与安全保障。
同年9月2日,护工帮助万某泡脚时,不慎烫伤其左踝及足部。经医院诊断,万某左踝和足部为三度烫伤。三度烫伤意味着皮肤全层坏死,损伤深达皮下组织。万某为此住院治疗35天,累计产生医疗费4.1万余元,养老院垫付了3.29万元。万某出院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发生争执。
今年6月6日,万某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王念平了解到,万某及其家属认为,发生意外的根本原因在于养老院未能尽到三级护理协议中要求的安全保障与及时看护义务,工作人员没有监控水温并及时提供协助,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因此养老院应全额赔偿剩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养老院方面辩称,正常人感觉水温过高时,会本能地迅速抬脚躲避,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烫伤后果。同时认为,泡脚是老人的自主行为,其自身反应迟缓或处理不当是导致伤情扩大的主因,仅同意在已垫付基础上作有限补偿。
王念平引导双方回归合同文本,明确养老院在提供居住环境及基础照料中应承担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尤其是对高龄老人可能面临的烫伤等风险的预见与防范义务。对养老院提出的“正常人会及时抬脚”的抗辩,王念平指出老年人因身体机能衰退,皮肤感觉迟钝、反应速度变慢是普遍客观事实,这也正是他们需要专业机构护理的原因。同时,养老院既然提供了包含生活照料的服务,对老人自行进行的、且存在风险的活动,就应负有更高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
经王念平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除去前期垫付,养老院赔偿万某各项费用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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