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罪名促公正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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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石河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晓芳 周岚巍)7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回访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害人亚某的家属时得知,社区给他找了一份工作,孩子上学无忧。

  2024年夏,石河子市某货场内,王某驾驶叉车作业时,因叉头托盘未扣紧砸中亚某,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石河子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时发现疑点,叉车属特种车辆,但王某无叉车操作证,也未接受过岗前培训,怎么能独自驾驶叉车呢?

  原来,事发前,货场负责人周某聘用的叉车司机迟到,因心急作业,他明知王某无叉车操作证,依然安排其代为驾驶。周某不仅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责任,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如仅认定王某对亚某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追究环节会缺失一人,且赔偿金额不足以支撑亚某家属的基本生活支出。石河子市检察院核实证据后,依法将周某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并将罪名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个罪名有本质区别。”检察官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侧重个人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调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周某违规指派王某无证操作,两人共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鉴于周某、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亚某家属并取得谅解,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从轻从宽处理,以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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