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定责有理有据 当事人赔偿心服口服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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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他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欺诈行为,应该赔偿!”6月11日,初至阿克苏市南城街道综治中心时,孙某火气不小。一年来,因为一辆电动三轮车,他和卖家代某不知理论了多少回。

  2024年6月,孙某在代某经营的店铺订购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代某安排工人将车辆运送至孙某住所,孙某当场支付购车款7500元。

  几天后,孙某去当地的晒场干农活,他将电动三轮车停在一旁,谁知车辆突然启动,撞向不远处的任某。

  孙某立即报警,并将任某送至医院就诊。随后,他与代某联系,向其索赔。可代某否认电动车质量有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孙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代某卖给孙某的电动三轮车并非购车款收据载明的知名品牌电动车,系缺乏3C认证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因此对代某作出处罚。

  此后,孙某要求代某退一赔三,并承担撞伤任某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多次,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孙某向南城街道综治中心求助。专职人民调解员张丽了解其诉求后,将代某和任某请来调解。

  代某表示,自己已受执法部门处罚,不该再承担其他责任。张丽向他释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任某在事故中腿部严重骨折。南城街道综治中心法律顾问姚缤玲向代某释法说理:“你出售了质量不达标的车,引发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紧接着,姚缤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现场制定赔偿清单。

  代某对自身的权责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张丽和姚缤玲趁热打铁,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单独与孙某、任某沟通,引导两人明确合理赔偿范围。

  几番沟通后,孙某和任某分别与代某达成和解协议,代某向孙某退一赔三,共支付3万元;向任某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6万元。

  代某现场转账,并表示这两笔钱算得有理有据,他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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