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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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张霖

  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与富蕴县人民检察院跨区域协作,成功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异地行政处罚案件,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这是阿勒泰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是该院优化行政检察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4年11月,阿勒泰市检察院办理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时,经审查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该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此案的行政处罚主体是谁?因案件涉及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领域,为明晰行政监管部门,确认行政处罚主体,阿勒泰市检察院邀请该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四部门,召开联席会。各方围绕案件处罚主体、法律适用及执法监督领域进行分析研讨,并提出专业意见,最终确认行政处罚主体。

  制发《检察意见书》前,阿勒泰市检察院就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事宜,与行政处罚主体多次沟通,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时,检察官又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违法行为地为富蕴县,按相关规定,应由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遂向富蕴县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

  富蕴县检察院立即全面审查案件,避免办案机关“单方认定”风险,并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同意由阿勒泰市检察院向违法行为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通过“办案地+行为地”检察机关双线联动,确保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接得住、办得好。此外,富蕴县检察院还主动承担异地送达《检察意见书》任务,破解异地办案不便于送达的难题。

  为保障监督到位、整改落地,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阿勒泰市检察院建立“《检察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跟进”跟踪链条,对行政处罚情况及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实现处罚执行“全闭环”,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随后,行政处罚主体对李某作出罚款18000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当即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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