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拟对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一级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5%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10月3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实施细则》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的受理部门和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执行。《暂行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为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重大违法行为还包括扰乱市场秩序、欺行霸市等。
《实施细则》明确,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标准审核、奖励发放等工作。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举报奖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并设置相应的奖励金额。其中,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 元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启动举报奖励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举报记录》上记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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