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用“监管账户” 助两家公司渡难关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霍雅婕
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运用“监管账户”执行方式,助被执行企业回笼资金,起死回生。
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2800万余元。2023年初,某建筑公司向乌鲁木齐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中,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先行给付案涉工程工人工资款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裁定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工人工资款600万元,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2024年初,法院依法冻结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查封其部分房产。
这时,执行工作遇到新问题:某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尽快拍卖被查封房产,而某房地产公司则以企业需要正常经营发展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银行账户措施的请求。
“如果查封了我们的账户,企业就无法正常经营,一旦房屋被拍卖,会对我们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承诺,自行销售房产后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案款。
经分析研究,乌鲁木齐县法院决定采用“监管账户”的创新方式来执行此案。
法院先解冻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再向其发出“监管账户”通知,由法院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监督该账户,某房地产公司将自行销售房产所得存入监管账户,定期提交监管账户往来明细对账单。
最为重要的是,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优先支付执行案款,同时保留部分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在法院的沟通下,双方同意了该方案。
通过实行“监管账户”,某房地产公司逐渐恢复正常经营,其以销售房产所得逐步清偿案款。近日,某建筑公司先予执行的600万元工资款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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