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风景照引发的纠纷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8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路志安 王杉云

  转载使用一张图构成侵权?不久前,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调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石河子某高校因违法使用一张图片赔偿对方800元。

  2015年10月1日,摄影师许先生拍摄了一张以雪山为背景的风景照片,并发布在网络上。2023年10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莹华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许先生签订《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通过购买受让方式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2023年11月9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摄影作品被石河子某高校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在其发布的一篇推文中。该公司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校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共计1000元。

  石河子市法院委托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此案。调解员胡军红了解到,涉案公众号属石河子某高校,于2022年3月注册认证,用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账号。

  胡军红与石河子某高校取得联系,向相关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有关规定,指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虽然公众号运营人员非故意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确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侵犯了佛山市莹华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著作权,该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石河子某高校认为这张摄影作品从该公司获得著作权至公众号使用,仅一个多月时间,影响较小,愿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元。

  双方当事人分隔两地,为更好地沟通,胡军红与两家单位的代理人互加微信,及时向双方转达意见和意愿。最终,今年2月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石河子某高校删除侵权的摄影作品,一次性给付作品使用费800元;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案。

  目前,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