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刮花车辆 民警调解化干戈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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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室里,民警向双方普及法律知识。通讯员 李婕 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李婕 刘静
12月13日,小龙走到一辆汽车前,吱——他弯着腰用钥匙将车辆驾驶室一侧划出了一条线。
车辆警报声突然响起,小龙飞也似的跑了,匆忙间将钥匙掉落在现场。
当晚,阿克苏市公安局兰干派出所民警来到小龙家中,要求其与监护人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
“不是我干的!”见到民警卢鑫,小龙矢口否认。
卢鑫掏出现场遗留的钥匙,插入小龙家门的锁芯,一拧,顺利开锁。
“是我干的。”10岁的小龙低下头说。
来到派出所,接警大厅内,车主刘先生正来回踱步,他在盘算被划伤的爱车需要花费多少钱修补。
得知这个10岁的男孩是划车的“熊孩子”时,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为啥划我的车?”
“他划车,是因为不能打篮球了。”卢鑫向刘先生解释。来的路上,小龙便说清了原因,12月初,因小区部分停车区域施工,车辆无法按需停放,部分业主将车停在小区露天篮球场内。
这对热爱篮球的小龙来说,是个坏消息。12月13日午后,小龙来到篮球场,鼓足勇气与刚停好车的刘先生商量:“叔叔,你能不能到外面停车?”却换来一声轻蔑的冷哼。越想越气的小龙等到没人时,划了刘先生的车。
谈及赔偿,双方移步至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赔我1万元,我的车门要重新喷漆。”刘先生说。
“哪需要1万元?你这是漫天要价!”小龙的父亲不认。
见双方争执不下,卢鑫向双方普法,刘先生将车停在小区公用场所,占用体育竞技场地属于违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龙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听完普法,双方约定将车开到修理厂委托第三方定损后确定赔偿费用。
看双方达成协议,卢鑫与同事赶赴事发小区,联合物业腾挪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区,将篮球场内的车辆移至临时停车区,并为篮球场设立栏杆,阻止车辆进入。
眼看又可以打篮球了,小龙开心之余懊悔不已:“我太冲动了,以后有事就跟警察叔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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