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据“说话”还原真相 ——探访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鉴定中心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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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民警正在事故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近年来,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交通事故鉴定在区分复杂事故性质、判明双方责任过程中成效凸显,成为服务案件办理的重要一环。11月21日,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鉴定中心副主任张玉,听他讲述事故鉴定背后的故事。

  “我们的鉴定结果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科学依据,能协助办案民警查明事故真实原因,避免主观判断对客观事实认定的影响。”当日,记者走进事故鉴定中心时,张玉正在为团队成员开展业务培训。

  会议室内,23名来自法医、影像资料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等岗位的民警认真做着笔记。

  事故鉴定中心自2013年成立以来,负责承接乌市行政管辖区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亡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需追究驾驶人交通肇事罪的检验鉴定委托,检验范围覆盖人员、车辆、道路、痕迹物证等各类检验项目。

  起初,事故鉴定中心职能单一,设备陈旧,“鉴定只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环”这一观点是大家的共识。因此,面对复杂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大多凭借经验划分事故责任,缺乏科学性。近年来,该中心引进多部专业化检测设备,拓展了血液酒精检测、人体损伤成伤机制分析等数十项检测业务,同时,加强对民警检测能力的培训,从而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精准科学的证据链。

  “在实际运用中,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判定驾乘人员关系、寻找交通肇事逃逸线索、判明案件性质,助力交通事故处理科学化、标准化。”张玉告诉记者。

  发生事故后,若驾乘人员因惊慌或想要逃避责任下车等待,原始现场的位置关系遭受破坏,双方的驾乘关系应如何判定?“人体损伤成伤机制分析是解开这个难题的‘密码’。”张玉说。

  今年10月,李某与张某酒后驾车,导致车辆翻下路基。民警到场时,两人已下车等候。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和张某都达到醉驾标准,持有驾驶证的李某坚称自己为驾驶人。

  “但李某并不熟悉车辆行驶路线、事发时的路况,无法说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张玉说。这引起民警的怀疑。随后,2人被送至事故鉴定中心判定驾乘关系。

  “驾乘人员处于车辆不同位置,发生事故后导致的损伤是有差异的。”张玉向记者介绍,驾驶人遭遇事故后,其身体会被安全气囊、方向盘等驾驶位独有物体造成损伤,这些损伤是判定驾乘关系的关键。

  2个小时后,经人体损伤成伤机制分析,张玉发现张某左侧胸部到右下腹部皮下出血、鼻子有擦伤,符合驾驶位安全带、安全气囊导致的损伤。而李某右肩至左腹部皮下出血,符合副驾驶位安全带导致的损伤。由此,张玉判断张某为实际驾驶人。

  张某最终坦白,其因无证驾驶、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后,让持有驾驶证的李某谎称车辆驾驶人,企图以此逃脱法律惩罚。

  “事故鉴定还能为案件定性。”法医毛兰江说,这关系到案件的侦查方向。

  2021年12月,在一处亡人现场,毛兰江很疑惑。“当时,民警在一处高架桥下发现了一具尸体,民警怀疑死者是被车辆撞下桥面的。”毛兰江说。可经过尸体检验,死者体表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

  “经过解剖,我们发现死者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符合高空坠落损伤的特征。”毛兰江说。根据鉴定结论,民警走访了死者家属,得知其生前患有抑郁症。同时,经分析当日高架桥车流,发现死者步行进入高架桥的时段内,无行驶的车辆。据此,民警判定死者是从高架桥跳下去的,因高空坠落导致其死亡,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遇到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鉴定如何帮助办案民警寻找逃逸车辆?

  “我们会根据现场散落的车辆零部件,判断车型和撞击部位,缩小排查范围,为办案民警提供侦查方向。”负责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民警许罡对此颇有心得,在他看来,从细微处发现痕迹物证之间的关系,是协助案件侦办的关键。

  2018年12月,许罡接到一起某农村道路发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警情。现场勘查中,他发现一块疑似车辆保险杠的碎片。经痕迹鉴定,该碎片符合面包车型车辆配置。

  “我们还开展了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侧肩背部、头部、左侧大腿受到平面冲击,与面包车导致的撞击伤痕相符。”许罡说。

  鉴定结论缩小了排查范围。民警多方调查后,当晚在一处巷道内发现了嫌疑车辆,经比对,现场散落的碎片确属嫌疑车辆的保险杠。不到10个小时,犯罪嫌疑人落网。

  以严谨破难题,于细微之处觅线索。今年以来,事故鉴定中心已开展检验鉴定500余次,在案情分析、事实分辨、证据认定等方面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们正在筹备微量物证检测实验室,建成后可检测车辆的‘DNA’。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翔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张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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