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府院联动 先“输氧”再执行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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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昌吉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陈洁 刘玉超)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采取府院联动方式,妥善执行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既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作出相应惩戒,也实现了生态环境和企业发展的“双保护”。

  2022年10月17日,某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新疆某焦化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熄焦水池悬浮物超标的情况,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根据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某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新疆某焦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新疆某焦化公司因此收到了责令停产整治及缴纳8497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新疆某焦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截至今年4月,该公司未主动履行处罚。4月24日,某生态环境局向昌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新疆某焦化公司停产整治并缴纳849700元罚款。

  新疆某焦化公司属危化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治难点诸多。在强制停产过程中如操作不当,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该公司生产规模庞大,生产设备较多,停产整治风险高、难度大,研究关停方案需要提前做准备工作,执行周期也远超于一般执行案件。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昌吉市法院决定启用府院联动机制,共商灵活执行方案。

  生态环境必须保护,该案案款也须落实落地,但也要兼顾企业发展。为此,昌吉市法院由主要领导带领执行团队,深入约谈新疆某焦化公司负责人,并对该公司停产整治执行方案的每个细节进行了多次实地勘验。同时,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召开职能部门会议,就企业现状、隐患风险、关停方案等梳理研判,为该案顺利履行提供有力支撑。

  此后,法院又采取为被执行人“输氧”的灵活执行策略,针对该公司实际生产情况,法院给予40天的宽限期,由企业自行完成停产整治。监督履行工作由执行法院和属地党委、政府共同完成。

  执行过程中,新疆某焦化公司主动配合履行,在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后,企业已完成关停整治工作,此案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至于案款部分,除法院已划扣的外,将在企业恢复经营后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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