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起诉决定助迷途青年回归社会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阿依波力·阿布力米提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某公共停车场,陈某某给工作人员安排运营管理工作,业务熟练。因曾经犯过错、掉过队,他对这份工作格外珍惜。
一年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乌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发现陈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这一次他窃取了两部手机、3件包裹,涉案金额2800余元。
经过与陈某某交流,检察官了解到,其自幼父母双亡,一直无业,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几次犯罪后,更是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但检察官能感受到陈某某有悔罪表现,他很想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
天山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挽救的可能性,遂协调侦查机关,介绍其在某停车场担任管理员。
经多次走访,检察官了解到,陈某某在停车场管理员岗位上勤勤恳恳,其入职的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综合表现优异。在此期间,陈某某用工资收入退赔了被害人损失,4名被害人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天山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虽有刑事处罚前科,但此次盗窃金额较低,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陈某某真心悔过,消除了人身危险性,因此,天山区检察院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未对其批准逮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虽然未逮捕,该不该对其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天山区检察院决定在办案期限内,对陈某某回归社会的情况进行考察。经多次走访询问,检察官查明,陈某某工作表现突出,已被所在公司提拔为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且即将结婚。
今年4月,天山区检察院举办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等参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可依法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判处刑罚不是司法办案的最终目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帮助罪错人员更好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检察工作的意义所在。
“办理案件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教育挽救的可能性,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努力创造条件促进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天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可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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