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线上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9月11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会,就线上销售平台售酒商家未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向行政机关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今年2月,新市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强奸罪案时发现,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了1瓶白酒和12瓶啤酒,前往被害人(未成年人)家中与其共饮后发生此案。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买酒过程中,其未发现网页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亦未通过任何特殊提示对未成年人身份进行确认。
承办检察官查看部分线上销售平台入驻售酒商家网页,均未发现商家在网页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且购买时无身份认证、无提示性弹窗等限制未成年人买酒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市区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身体机能尚未完全成熟,酒精对未成年人的身体会造成较大伤害,且影响判断力和抑制能力,导致情绪波动、冲动行为,酒后极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经营主体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的监管职责,其对线上平台商家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线上销售平台长期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问题隐患。
新市区检察院依法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督促线上平台、商家在网页主页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强化日常监管等。
新市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监督,促使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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