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拘留所途中 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A+ | a本报昌吉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雷艳萍)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执行期间,未向法院报告便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并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债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某传唤至法院。吴某在法院称没有经济收入,没钱赔付给申请执行人。承办法官多次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吴某依然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法院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停车,我不去拘留所,我现在就还款。”在去拘留所的途中,吴某突然表示要归还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
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只要求支付案款本金及相关费用44万元。当日,吴某将44万元案款汇入指定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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