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法院适用诉前鉴定 提升审判质效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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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拜城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隋海涛)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诉前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首次适用诉前鉴定,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5月2日,卡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拜城县拜城镇某小区时,与蒋某发生碰撞,导致蒋某左侧胫骨中段骨折,住院治疗18天。

  蒋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蒋某将卡某诉至拜城县法院,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前鉴定相关规定,解释诉前鉴定的流程、好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诉前委托鉴定的材料质证,并出具委托鉴定移送函,委托该院司法技术室进行诉前司法鉴定。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

  《规程》确定,在诉前调解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此外,诉前鉴定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承办法官表示,诉前调解与诉前鉴定相结合,便于当事人在诉前提高对诉讼风险的预判,增进调解可能。此外,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具有同等效力,减少诉中委托的鉴定程序,能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进一步破解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相对较低、诉中司法鉴定期限过长的难题。

  截止8月14日,该案的诉前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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