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担管房责?听听法官怎么说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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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苏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惠 沈建萍)“多亏你们帮忙化解了漏水纠纷,我的店才能这么快恢复营业!”近日,乌苏市虹桥街道一社区居民阿某拉着乌苏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手说。

  11月初的一天早晨,酒楼经营者阿某发现自家店铺屋顶渗水,积水漫过脚面,音响设备被浸泡。阿某多次联系楼上店铺经营者谢某,提出由谢某赔偿设备损失及停业损失共计4800元。但谢某认为漏水是房屋老化或物业维护不到位所致,自己只是承租人,不应担责。

  几次沟通未果,阿某向社区求助,社区网格员依托“法院+社区”联动机制,邀请乌苏市法院法官一同前往现场调解。

  法官勘查两家商铺后向谢某释法:“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所租房屋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漏水问题发生在您使用的房屋,您就有处理的责任。”

  谢某认识到错误,同意对阿某作出补偿,但二人就补偿金额产生分歧。网格员从情理角度劝解:“大家各退一步,既能控制损失,也能尽快恢复营业。”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谢某请人维修被浸泡的音响设备、修缮漏水点,并向阿某转账2000元作为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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