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鹏)“请你方在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调解书后附《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指引被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释明未主动履行将面临的经济、信用、法律风险。
该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一家贷款机构,乌市一家科技公司向其借款2000万元,另有两家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科技公司未如约还款,贷款机构将科技公司及担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科技公司于今年11月20日前向贷款机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为督促科技公司还款,水磨沟区法院首次发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如果科技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为他担保的两家公司也会受到牵连。”水磨沟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吴梦琦介绍,《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各类风险,有助于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也能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吴梦琦表示,今后,该院将积极推进《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相关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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