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种子不合格 种业公司赔偿种植户损失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刘敏
不久前,在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乔青梅的努力下,该师一三三团14名种植户与农资店、种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妥善化解。
7月正是玉米结穗的关键期。一三三团的李某却发现自家的玉米多为畸形,玉米粒干瘪且数量少,极大影响收成。像他这种情况的,还有13家种植户,他们的玉米种子都是在同一家农资店购买的。种植户们认为玉米畸形是因为种子不合格,遂找到农资店老板王某,要求其赔偿。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来到一三三团司法所“桃源里”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驻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乔青梅办理此事。
考虑到此纠纷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乔青梅先找到王某,了解到李某等种植户的玉米种子确实是在他店里购买的,但王某也觉得委屈。他解释,今年年初,一家种业公司的销售人员上门推销这种玉米种子,他了解后才同意在店内销售,并陆续卖给李某等人,压根不知道种子有问题。
确定事实无误后,乔青梅组织双方调解。面对种植户们的索赔,王某称,他认可玉米畸形与种子存在较大关系,但他只是经销商,赔偿责任应当由某种业公司承担。
乔青梅当即反驳了王某的看法,向他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听完乔青梅的释法,王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希望乔青梅主持赔偿特别是与种子生产者某种业公司的沟通对接。
据悉,根据种子法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当时,曾经向王某推销种子的推销员已经离职。面对王某的诉求,种业公司将此事推给推销员,拒不配合善后工作。对此,乔青梅向公司方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销员为了公司利益而向王某销售种子,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种子出问题了理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恶意推诿赔偿责任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两天后,某种业公司态度转变,愿意对受损的种植户赔偿,具体事宜由王某处理。乔青梅赶紧约来王某和14家种植户,逐一听取意见,形成赔偿方案,即根据往年综合市场价格和今年的行情,确定每亩玉米赔偿1600元、收获后的玉米则由王某处置。此方案得到种业公司的认可,愿意按照协议价格赔偿14家种植户损失共计170万余元。
标签:
最新更新
- 全区公安工作会议召开
- 江西省代表团来疆考察对接对口支援工作
- 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召开自治区经济运行调度会议 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 首届中国新疆民间艺术季启动 马兴瑞出席启动仪式并宣布启动
- 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丨取一个号 跑一个窗 办一串事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