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从典型案例看民法典如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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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新疆开展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进民企”为主题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近日,记者采访梳理了新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跟着案例学法典,了解这部十多万字的鸿篇巨制,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巨额房租谁来承担

  2021年8月,阿仲(化名)突然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这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判决支付400余万元房租一事。阿仲到法院询问,原来事情的起因,竟是10年前自己代签的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当年,阿仲代朋友阿强(化名)与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10年。此后,阿强作为实际承租人,使用商铺一段时间后,在征得唐某同意的前提下,将铺面分割对外转租,由次承租人向唐某支付租金。

  次承租人几经更替,唐某长期未收到租金,向阿强催租未果,于是将阿仲诉至法院。经法院传票传唤,阿仲一直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也未联系法院工作人员,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阿仲向唐某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唐某迟迟没等到阿仲履行判决,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地址,是我以前的住址,导致我没收到传票和判决书。”阿仲说,自己只是代朋友签了租赁合同,只是名义承租人,不应承担房租支付责任。阿仲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于是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们经研判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合同法,但检察监督时民法典已经实施。”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霞说,二者虽未规定名义承租、实际承租的责任问题,但民法典新增次承租人可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其多付部分享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蕴涵了谁使用谁付费,由实际使用人支付租金的立法精神。

  检察官厘清阿仲、阿强、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欠付租金的数额,摆事实、陈利弊。2023年6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阿仲撤回监督申请,唐某自愿放弃部分租金,阿强和阿仲分期支付剩余租金。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列为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指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和解,促使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自愿共同负担债务,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和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

  商业诋毁是否成立

  下面这起案例涉及新疆两家企业,于2023年10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某品牌牛肉干的生产商,在某电商平台设有官方旗舰店;乙公司也在某电商平台设有网店,其所售商品包括某品牌牛肉干。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网店所售某品牌牛肉干,每包价格比官方旗舰店低3元,多次要求乙公司调整价格,但遭到拒绝。于是,甲公司向某电商平台投诉,称乙公司所售相关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

  某电商平台将乙公司网店内涉案商品下架,并给予该网店扣除2分的处罚。乙公司不满处理结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为提升自家网店价格竞争优势,明知乙公司网店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却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导致乙公司网店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扣分,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卢敏表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和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返工责任如何确认

  5月21日,轮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民警约麦尔·亚森和同事赶到现场,某装潢店负责人沈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正激烈争吵。原来,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错误的设计图纸,导致分包工程返工,双方因额外产生的费用争执不下。

  约麦尔联动社区干部、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律师志愿者组成联调小组,围绕民法典中劳务合同的定义、承包人义务以及发包人义务等条文释法说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刘某承认自己提供错误的装修图纸在先,但承担全部增项费用确有困难。沈某某等人也对刘某实际困难表示理解,一致同意只收取人工和成本费。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民法典是我们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宝典。”约麦尔说,经过几年的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已经深入人心,许多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规范。


5月2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信访局与沙区司法局等部门在沙区“天山枫桥”综合法务区开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单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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