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新娘出走 其父卖牛还彩礼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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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依孜克热·祖力皮喀尔

  2021年,牟某与马某经人介绍后闪婚。婚前,牟某给马某及其父母18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两个月,马某突然离家出走,牟某以报警的方式才将其找到。

  此后,两人一直没有共同生活。2023年4月12日,牟某向伊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马某返还彩礼。

  伊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与马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牟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18万元彩礼中,有7万充抵马某的嫁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牟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马某向牟某返还彩礼11万元。

  马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19日,伊犁州分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马某一直未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牟某向伊宁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调查了解,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父母家中饲养了多头牛。

  今年2月28日,执行法官与牟某一同前往马某父母家中,对4头牛予以现场拍卖,卖得2.5万元,当即交付牟某。双方约定,剩余的彩礼由马某每年向牟某还1万元,直到还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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