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暂行办法》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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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曾粤箫)1月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遵循。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目录范围、职责规定、项目征集、项目来源、草案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坚持政治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原则。

  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

  体现人民民主,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强调社会监督,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原则上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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